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簡,150,200904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簡字第150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簡字第150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98年1月23日判決在案,並依被告戶籍地寄送判決,惟被告已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是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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