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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弄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9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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