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簡附民,24,2009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12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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