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訴,78,200909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甲○○於97年12月27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車將告訴人乙○○撞擊受傷等情,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條第1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丙○○○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2人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被告所涉業務過失傷害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