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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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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上一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163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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