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重附民,9,2009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庚○○
己○○
戊○○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丁 ○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98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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