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附民,33,2009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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