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附民,37,200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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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己○○○
庚○○
乙○○
丙○○
辛○○
壬○○
丁○○
戊○○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訴字第2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姚銘鴻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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