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附民,63,2009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官 鮑慧忠
法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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