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附民,65,2009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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