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附民,70,2009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易字第1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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