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附民,79,2009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16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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