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附民,82,2009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吳 芙 如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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