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附民,88,2009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200號過失傷害案件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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