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附民,94,2009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巷9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簡字第167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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