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易,1151,20101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龍
選任辯護人 魏其村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姚銘鴻
法官 廖政勝
法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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