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易,474,200909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2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涉嫌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6月24日羈押。

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98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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