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易,474,2009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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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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