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S○○、K○○、M○○、辛○○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無
- 二、癸○○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 三、案經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E○○、編號6所示被害人子
- 理由
-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 二、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 (一)被告S○○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詳彰化縣警察局
- (二)被告K○○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詳本院98年8月20日審
- (三)被告M○○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詳警一卷第91頁
- (四)被告辛○○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詳警卷一第93頁
- (五)被告癸○○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詳臺
- (六)同案被告L○○(另行審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
- (七)人頭帳戶莊淑枝(更名為莊晶嵐)申請設立之局號:0000
- (八)且經附表一至四所示遭竊鴿恐嚇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綦
- (九)此外,復有被告S○○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M
- (十)並有如附表甲、乙所示之物品扣案可稽。
- (十一)再現今一般人至郵局或銀行開設帳戶並非難事,如非供
- (十二)綜上,足認被告5人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所謂結夥犯,係指實施竊盜
- (二)次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
- (三)再按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某犯罪構成要件
- (四)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
- (五)是核被告S○○、K○○、M○○、辛○○所為如附表一
- (六)另核被告癸○○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
- (七)爰審酌被告S○○、K○○、M○○、辛○○均不思以正
- (八)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
- 三、附表四所示被害人遭恐嚇取財部分,雖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
弄12號
(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K○○
M○○
號
辛○○
號
癸○○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5047號、第5048號、第5165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925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S○○共同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甲、乙所示之物均沒收。
K○○共同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乙所示之物均沒收。
M○○共同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乙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乙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S○○、K○○、M○○、辛○○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無毛」之成年男子(下簡稱「無毛」)於民國98年2 月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互為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M○○提供資金予S○○,並推由「無毛」在臺南縣境內賽鴿飛行路徑之山區架設網具,趁鴿主訓練鴿子放飛之際,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竊盜時間,竊取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被害人等鴿主之賽鴿數量得手後,將賽鴿腳環所留載有鴿主姓名及聯絡電話之賽鴿資料交付S○○,而後S○○以該賽鴿資料,或由K○○駕車搭載S○○至臺南市區內,由K○○在車上等候,S○○下車,或由S○○搭乘計程車至臺南市區內下車,由S○○獨自一人,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附表甲所示門號等行動電話,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恐嚇時間,向附表一至三所示被害人恐嚇稱:賽鴿在我這裡,須支付一定金錢等語,使上開被害人均理解其意為如不依指示匯款賽鴿將遭到不測而心生畏懼,各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將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匯入金額款項,匯入S○○所指定其向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金先生」之成年男子以每本新台幣(下同)15,000至20,000元間代價所收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匯入帳號、戶名帳戶內,以此方式恐嚇取財得手後,由辛○○持各該帳戶之提款卡至各金融機構所設自動櫃員提款機提領恐嚇所得款項交由S○○分配,其中「無毛」可獲得所竊取賽鴿每隻1,500 元之報酬,M○○可獲得出資金額1 成之報酬,K○○可獲得以其駕車搭載S○○至臺南市區向被害人撥打恐嚇取財電話之次數為計算基準,每次1,000 元之報酬,辛○○可獲得恐嚇所得款項扣除上開分配予「無毛」、K○○、M○○及扣除購買人頭帳戶費用後餘額2 成之報酬,其餘款項全歸S○○所有,得手後S○○並通知「無毛」將賽鴿放飛(被害人、竊鴿者、恐嚇者、竊盜時間、恐嚇時間、竊鴿數量、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號、匯入金額、提款者均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
嗣於98年2 月5 日14時30分許,經警在臺南市○區○○路24號拘獲S○○,並扣得其所有分別犯上開恐嚇取財所用如附表甲編號1 至7 、12至14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丙編號1 所示之物。
另於同日15時30分許,經S○○同意搜索後,在S○○位於臺南市○○路○ 段406 巷26號2 樓租屋處,扣得其所有供共犯前述恐嚇取財所用如附表甲編號8至11所示之物。
再於同日14時30分許,經警在臺南市○區○○路24號拘獲K○○,並扣得K○○所有供犯前述恐嚇取財所用如附表乙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丙編號2 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癸○○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54 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9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2 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9 號、96年度易字第383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9 月確定,嗣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於97年5 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97年8 月20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均能預見若將個人之存摺、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該他人有可能以所取得之存摺、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為圖私利,乃基於縱若取得其所提供之存摺、提款卡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犯罪,供作被害人匯款或轉帳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8年2 月4 日前之同月初旬某日,在臺南市某公園內,將其於臺南灣里郵局所申請設立之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以5,000 元之代價,售予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白目」之成年男子,並告知密碼,而容任他人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
嗣S○○向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金先生」之成年男子購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即與K○○、M○○、辛○○、「無毛」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開癸○○所交付之物品為恐嚇取財之工具,分別恐嚇如附表一、四所示之被害人,而獲取如附表一、四所示之財物得手(S○○、K○○、M○○、辛○○、「無毛」等人恐嚇取財之方式詳如事實欄一所載,然S○○、K○○、M○○、辛○○所犯如附表四所示恐嚇取財犯行,未據起訴)。
三、案經附表一編號4 所示被害人E○○、編號6 所示被害人子○○、編號7 所示被害人辰○○、編號11所示被害人未○○、附表二編號3 所示被害人N○○、編號7 所示被害人丁○○○、編號12所示被害人戊○○、編號14所示被害人丙○○、附表三編號10所示被害人地○○、編號11所示被害人F○○、編號12所示被害人丑○○、編號13所示被害人亥○○、附表14所示被害人甲○○、編號15所示被害人P○○、編號16所示被害人G○○、編號17所示被害人J○○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偵查後追加起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甲、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S○○、K○○、M○○、辛○○、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同法第159條之5 規定即明。
查本判決後開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皆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仍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對其他證據資料均表示同意或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等瑕疵,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一)被告S○○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詳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0980012098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簡稱警卷一】第48頁至第63頁、本院98年8 月20日審判筆錄第6 頁至第9 頁);
(二)被告K○○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詳本院98年8 月20日審判筆錄第6 頁至第9 頁);
(三)被告M○○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詳警一卷第91頁、本院98年8 月20日審判筆錄第6 頁至第9 頁);
(四)被告辛○○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詳警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反面、本院98年8 月20日審判筆錄第6 頁至第9 頁);
(五)被告癸○○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256號偵查卷宗第5頁、本院98年8 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 頁、同日審判筆錄第2 頁),並其申請設立之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詳警卷一第119 頁至第121 頁)。
(六)同案被告L○○(另行審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詳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09800121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簡稱警卷二】第119 頁至第121 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165號偵查卷宗第10頁、本院98年8 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 頁);
並其申請設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詳警卷二第126 頁至第130 頁);
(七)人頭帳戶莊淑枝(更名為莊晶嵐)申請設立之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詳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0980012102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簡稱警卷三】第121 頁至第124 頁);
(八)且經附表一至四所示遭竊鴿恐嚇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及有其等提供之匯款單據及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稽(此部分證據名稱及出處均詳如附表所示)。
(九)此外,復有被告S○○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M○○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S○○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K○○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S○○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辛○○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內容略為被告等人間聯絡恐嚇取財分工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詳警卷一第68頁至第69頁、第101 頁至第105 頁反面);
(十)並有如附表甲、乙所示之物品扣案可稽。
(十一)再現今一般人至郵局或銀行開設帳戶並非難事,如非供犯罪之非法使用,衡情自無置自己名義帳戶不用,而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
且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與存戶印鑑章結合,具高度專有性,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一般人皆有妥為保管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因特殊情況偶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然深入瞭解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方符常情。
而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又係具備一般生活智識者皆能體察之常識;
參以邇來詐欺及恐嚇取財人士使用他人存摺作為指示被害人匯款工具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並廣經媒體披載,凡對社會動態尚非全然不予關注者均能知曉。
在本件中,被告癸○○於提供上開帳戶予他人使用時,已係成年人,足認其心智成熟,亦具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對於上開各情,自有認識,竟仍將自己前開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含密碼)售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白目」之成年男子,且該帳戶果遭據以為犯恐嚇取財罪之出入帳戶使用,足見被告癸○○主觀上顯具有縱使他人於取得該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含密碼)後,自行或提供他人持以作為恐嚇取財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至明。
(十二)綜上,足認被告5 人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5 人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所謂結夥犯,係指實施竊盜之共犯確有3 人以上,始能成立,亦即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始能算入結夥犯之人數,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531 號、76年臺上字第7210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大法官釋字第1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同謀共同正犯」與「實施共同正犯」皆為刑法第28條之正犯。
準此,如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竊盜行為之人不及3 人,縱加上同謀之共同正犯後,刑法第28條所稱之共犯已達3 人以上,但因在場共同或參與分擔實施竊盜行為之人不及3 人,並不成立結夥3 人以上竊盜罪,該參與同謀之人亦僅能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本案竊取賽鴿之行為係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無毛」之成年男子在場實施,被告S○○、K○○、M○○、辛○○並未在竊盜現場共同或分擔實施犯罪,業據被告S○○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詳本院98年8 月20日審判筆錄第8 頁),其等所為自與結夥3 人以上竊盜之加重要件有間,僅能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次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要旨參照)。
亦即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即使其所為之手段,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仍屬當之,且其通知危害之方法僅須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均屬之。
查鴿主為讓賽鴿參加比賽,莫不投資許多金錢加以照顧及訓練,被告S○○、K○○、M○○、辛○○利用鴿主對賽鴿呵護備至及害怕如失去賽鴿,將受有不小損失之心理,由「無毛」下手竊取賽鴿得手後,推由被告S○○撥打電話向附表一至三所示所示各被害人稱:賽鴿在我這裡,須支付一定金錢等語,使上開被害人均理解其意為如不依指示匯款賽鴿遭到不測而心生畏懼,乃依指示將被告S○○指定之款項匯入附表一至三所示帳戶內,由被告辛○○將之提領後朋分花用,被告S○○、K○○、M○○、辛○○4 人之行為均各該當恐嚇取財之要件,至為顯然。
(三)再按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某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該犯罪行為者,均為刑法上之共同正犯。
換言之,行為人如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縱非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礙於共同正犯罪責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M○○提供資金;
被告K○○駕車搭載被告S○○至臺南市區內撥打恐嚇取財電話;
被告辛○○提領恐嚇取財所得贓款等行為,雖均非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但因其等既與被告S○○及「無毛」就該竊取賽鴿及恐嚇取財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就共同正犯即被告S○○及共犯「無毛」所為之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而非僅是幫助犯而已。
(四)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被告癸○○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於上述時地,將其於臺南灣里郵局所申請設立之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以5,000 元之代價,售予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白目」之成年男子,並告知密碼,嗣被告S○○向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金先生」之成年男子購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再持以恐嚇取得如附表一、四所示被害人之財物,被告癸○○雖並未參與恐嚇取財犯行,然其顯係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參與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係幫助犯甚明。
(五)是核被告S○○、K○○、M○○、辛○○所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犯行,係均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公訴人認被告S○○、K○○、M○○、辛○○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罪嫌云云,尚有未洽,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S○○、K○○、M○○、辛○○就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各該犯行,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S○○、K○○、M○○、辛○○所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次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均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另核被告癸○○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幫助恐嚇取財罪。
另按被告以一幫助行為,雖正犯為多次詐欺行為,就被告而言,僅有1 次犯罪行為,仍僅成立一幫助犯之罪(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245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癸○○以一交付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之幫助行為,侵害如附表一、四所示多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乃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罪(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66 號、97年度臺非字第309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256號移送併案審理如附表四所示之事實,與本案起訴被告癸○○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第查,被告癸○○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54 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9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年2 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9 號、96年度易字第383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9 月確定,嗣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於97年5 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97年8 月20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且其係幫助他人恐嚇取財,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七)爰審酌被告S○○、K○○、M○○、辛○○均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生活所需,明知賽鴿為鴿主辛苦培訓養成,仍與「無毛」共同謀議竊取賽鴿後,取得賽鴿或鴿主資料,以電話恐嚇鴿主匯入現金,其等行為危害良善風俗及社會治安,而賽鴿為鴿主飼養之寵物或為競賽之飛禽,如不慎落陷鴿網中,常受有斷翼傷害致競賽能力降低,價值亦隨之銳減,對於被害鴿主亦造成重大損害,其等所為嚴重漠視他人財產法益,犯行皆不應輕縱;
又被告癸○○任意提供自己所申辦之帳戶予不法份子使用,其提供帳戶之行為,非惟幫助被告S○○、K○○、M○○、辛○○等人遂行恐嚇取財目的,同時減少其等遭查獲之風險,愈使其等肆無忌憚,加深犯罪之猖獗,危害良善風俗及社會治安,且因被告S○○、K○○、M○○、辛○○等人竊鴿恐嚇犯行受害之被害人人數眾多,足見被告癸○○所為實屬非是;
惟兼衡被告S○○、K○○、M○○、辛○○、癸○○均坦承犯行,並表悔意,態度尚佳,及被告S○○曾有竊鴿勒贖前科,現執行中,被告K○○僅於82年間,有妨害自由之前科,被告M○○、辛○○均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審酌被告間之犯罪分工程度及被告S○○、K○○、M○○、辛○○所為犯行為46次、被告S○○、K○○、M○○、辛○○各次犯行恐嚇取得之財物非鉅,及其等竊取之賽鴿多數已返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被告K○○、M○○、辛○○並依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會議解釋意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S○○、K○○、M○○、辛○○定應執行刑及就被告K○○、M○○、辛○○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八)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所生或所得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罪行為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87 號判決要旨參照),此即刑法學理上「共犯連帶沒收」理論;
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
經查: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 至11所示之物,係被告S○○所有,並均係其與共犯聯絡上開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恐嚇取財犯罪分工事宜及供恐嚇被害人所用之物,另附表甲編號12、13、14所示之物,係被告S○○所有,分別用以犯附表一、二、三所示恐嚇被害人所用之物,已據被告S○○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詳本院98年8 月20日審理筆錄第4 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被告S○○所有,並係分供本案附表所示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宣告沒收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
另附表乙所示之物,雖係被告K○○所有,然被告K○○否認與本案有關,並辯稱係其私人所用云云,然依被告S○○持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S○○係持用該門號與持用如附表乙編號1 、2 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被告K○○聯絡恐嚇取財分工事宜,此有該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K○○98年2 月6 日調查筆錄可憑(詳警卷一第68頁反面、第72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則該扣案物品亦係被告K○○所有,並供本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物,堪以認定,爰依同條項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
至附表丙所示之物,被告S○○、K○○均堅詞否認與本案有關,本院復查無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品與本案有關,此部分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三、附表四所示被害人遭恐嚇取財部分,雖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9256號就被告癸○○部分移送併案審理,惟就被告S○○、K○○、M○○、辛○○部分,則未據起訴,此部分自應退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後,更為適法之處理,附此附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會議解釋,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枚) │S○○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三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 │
├──┼─────────────┼────────┼─────┼────────────┤
│2 │門號不詳行動電話 │1支 │S○○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三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3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枚) │S○○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三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枚) │S○○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三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 │
├──┼─────────────┼────────┼─────┼────────────┤
│5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易付卡│1枚 │S○○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三所示恐│
│ │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6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易付卡│1枚 │S○○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三所示恐│
│ │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7 │上載有被害人電話及遭竊賽鴿│4張 │S○○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三所示恐│
│ │腳環號碼單之紙條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8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枚) │S○○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三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 │
├──┼─────────────┼────────┼─────┼────────────┤
│9 │門號不詳行動電話 │1支 │S○○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三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10 │門號序號均不詳行動電話 │1支(枚) │S○○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三所示恐│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11 │門號不詳行動電話 │1支(枚) │S○○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三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 │ │ │ │
├──┼─────────────┼────────┼─────┼────────────┤
│12 │癸○○人頭帳戶帳號小抄 │1張 │S○○ │供其共犯附表一所示恐嚇取│
│ │ │ │ │財所用之物 │
├──┼─────────────┼────────┼─────┼────────────┤
│13 │L○○人頭帳戶帳號小抄 │1張 │S○○ │供其共犯附表二所示恐嚇取│
│ │ │ │ │財所用之物 │
├──┼─────────────┼────────┼─────┼────────────┤
│14 │莊淑枝人頭帳戶帳號小抄 │1張 │S○○ │供其共犯附表三所示恐嚇取│
│ │ │ │ │財所用之物 │
└──┴─────────────┴────────┴─────┴────────────┘
附表乙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枚) │K○○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三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 │
├──┼─────────────┼────────┼─────┼────────────┤
│2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枚) │K○○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三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 │
└──┴─────────────┴────────┴─────┴────────────┘
附表丙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現金 │15,500元 │S○○ │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
│2 │現金 │1,800元 │K○○ │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 │
│ │被害人│竊鴿者 │恐嚇者│竊盜時間│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戶名及匯入│提款者│ │
│ │ │ │ │恐嚇時間│匯款地點 │金額 │ │ │
│ │ │ │ │竊鴿數量│ │ │ │ │
├──┼───┼────┼───┼────┼─────┼──────────┼───┼─────────┤
│1 │酉○○│「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許宗│
│ │ │ │ │某日 │日11時許 │台南灣裡郵局 │ │ 正警詢證述【彰化│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 │ │ │ │ │ │戶名:癸○○ │ │ 員警分偵字第0980│
│ │ │ │ │98年2 月│彰化銀行永│ │ │ 012098號刑案偵查│
│ │ │ │ │4 日22時│康分行 │ │ │ 卷宗《下稱警卷一│
│ │ │ │ │許 │ │2,000元 │ │ 》第130-131 頁】│
│ │ │ │ │ │ │ │ │②酉○○存摺交易明│
│ │ │ │ │1隻 │ │ │ │ 細【警卷一第132 │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蘇淑芬│「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蘇淑│
│ │ │ │ │某日 │日12時許 │台南灣裡郵局 │ │ 芬警詢證述【警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33-135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 │98年2 月│台南永康郵│ │ │ 【警卷一第136頁 │
│ │ │ │ │5日11 時│局 │ │ │ 】 │
│ │ │ │ │許 │ │2,529元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1隻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宙○○│「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陳永│
│ │ │ │ │某日 │日12時許 │台南灣裡郵局 │ │ 濱警詢證述【警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37-138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98年2 月│台南永樂郵│ │ │ 【警卷一第139頁】│
│ │ │ │ │4 日20時│局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30分許 │ │3,000元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E○○│「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黃茂│
│ │ │ │ │某日 │日12時23分│台南灣裡郵局 │ │ 富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40-141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98年2 月│台南縣永康│ │ │ 【警卷一第142頁】│
│ │ │ │ │4 日19時│六甲頂郵局│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10分許 │ │3,010元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B○○│「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黃志│
│ │ │ │ │某日 │日12時24分│台南灣裡郵局 │ │ 榮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43-145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台南縣六甲│ │ │ 警卷一第146 頁】│
│ │ │ │ │5 日12時│郵局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3,060元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子○○│「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林火│
│ │ │ │ │某日 │日12時許 │台南灣裡郵局 │ │ 塗警詢證述【警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47-148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98年2 月│台南西華郵│ │ │ 【警卷一第149頁】│
│ │ │ │ │4 日20時│局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2,300元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辰○○│「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洪士│
│ │ │ │ │某日 │日13時許 │台南灣裡郵局 │ │ 時警詢證述【警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50-152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屏東縣麟洛│ │ │ 警卷一第153頁】 │
│ │ │ │ │5 日12時│郵局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2,520元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申○○│「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徐煥│
│ │ │ │ │某日 │日13時16分│台南灣裡郵局 │ │ 然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54-155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台南西港郵│ │ │ 警卷一第156頁】 │
│ │ │ │ │5 日12時│局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3,004元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A○○│「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黃弘│
│ │ │ │ │某日 │日13時17分│台南灣裡郵局 │ │ 杰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57-158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98年2 月│屏東頭前溪│ │ │ 【警卷一第159頁】│
│ │ │ │ │5 日12時│郵局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30分許 │ │3,070元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O○○│「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劉德│
│ │ │ │ │某日 │日13時26分│台南灣裡郵局 │ │ 鄉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60-162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高雄縣美濃│ │ │ 警卷一第163頁】 │
│ │ │ │ │5 日11 │郵局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時許 │ │2,500元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未○○│「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徐吉│
│ │ │ │ │某日 │日13時36分│台南灣裡郵局 │ │ 宏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64-165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屏東縣內埔│ │ │ 警卷一第166頁】 │
│ │ │ │ │5 日12時│豐田郵局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3,055元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午○○│「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孫明│
│ │ │ │ │某日 │日14時06分│台南灣裡郵局 │ │ 煌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67-168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屏東復興郵│ │ │ 警卷一第169頁】 │
│ │ │ │ │5 日13時│局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2,535元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壬○○│「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李春│
│ │ │ │ │某日 │日14時55分│台南灣裡郵局 │ │ 菊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70-117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嘉義縣太保│ │ │ 警卷一第172頁】 │
│ │ │ │ │5 日13時│郵局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4,012元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D○○│「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黃建│
│ │ │ │ │某日 │日14時55分│台南灣裡郵局 │ │ 興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73-174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台南市成功│ │ │ 警卷一第175頁】 │
│ │ │ │ │5 日13時│路郵局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2,501元 │ │ 細【警卷一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卯○○│「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邱新│
│ │ │ │ │某日 │日15時31分│台南灣裡郵局 │ │ 基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一第176-178頁】 │
│ │ │ │ │ │ │戶名: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台南縣仁德│ │ │ 警卷一第179頁】 │
│ │ │ │ │5 日12時│郵局 │ │ │③癸○○客戶歷史交│
│ │ │ │ │許 │ │2,515元 │ │ 易清單【警卷一第│
│ │ │ │ │ │ │ │ │ 121 頁】 │
│ │ │ │ │1隻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事實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 │
│ │被害人│竊鴿者 │恐嚇者│竊盜時間│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戶名及匯入│提款者│ │
│ │ │ │ │恐嚇時間│匯款地點 │金額 │ │ │
│ │ │ │ │竊鴿數量│ │ │ │ │
├──┼───┼────┼───┼────┼─────┼──────────┼───┼─────────┤
│1 │戌○○│「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南│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郭三│
│ │ │ │ │某日 │日8 時29分│分行) │ │ 源警詢證述【彰化│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 │ │ │ │ │ │戶名:L○○ │ │ 員警分偵字第0980│
│ │ │ │ │98年2 月│台南縣佳里│ │ │ 012100號刑案偵查│
│ │ │ │ │4 日8 時│郵局 │ │ │ 卷宗《下稱警卷二│
│ │ │ │ │10 分 許│ │3,080元 │ │ 》第139-140頁】 │
│ │ │ │ │ │ │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1隻 │ │ │ │ 書【警卷二第141 │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③L○○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二第128-│
│ │ │ │ │ │ │ │ │ 13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宇○○│「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南│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陳仕│
│ │ │ │ │某日 │日8 時35分│分行) │ │ 賢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二第142-143頁】 │
│ │ │ │ │ │ │戶名:L○○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2 月│高雄縣路竹│ │ │ 書【警卷二第144 │
│ │ │ │ │4 日8 時│郵局 │ │ │ 頁】 │
│ │ │ │ │許 │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3,515元 │ │ 細【警卷二第121 │
│ │ │ │ │1隻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N○○│「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 │辛○○│①證人即被害人劉尚│
│ │ │ │ │某日 │日8 時52分│南分行) │ │ 倫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二第144-146 頁】│
│ │ │ │ │ │ │戶名:L○○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2 月│台南市南門│ │ │ 書【警卷二第147 │
│ │ │ │ │4 日8 時│路郵局 │ │ │ 頁】 │
│ │ │ │ │25分許 │ │2,550元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二第121 │
│ │ │ │ │1隻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U○○│「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 │辛○○│①證人即被害人蘇祺│
│ │ │ │ │某日 │日9 時6 分│南分行) │ │ 福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二第148-149頁】 │
│ │ │ │ │ │ │戶名:L○○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2 月│北港南陽郵│ │ │ 書【警卷二第150 │
│ │ │ │ │4 日8 時│局 │ │ │ 頁】 │
│ │ │ │ │30分許 │ │5,015元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二第121 │
│ │ │ │ │2隻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庚○○│「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 │辛○○│①證人即被害人李虛│
│ │ │ │ │某日 │日9 時40分│南分行) │ │ 芳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二第151-152 頁】│
│ │ │ │ │ │ │戶名:L○○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2 月│台南縣麻豆│ │ │ 書【警卷二第153 │
│ │ │ │ │4 日9 時│郵局 │ │ │ 頁】 │
│ │ │ │ │許 │ │3,570元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二第121 │
│ │ │ │ │1隻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林松春│「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 │辛○○│①證人即被害人林松│
│ │ │ │ │某日 │日10時40分│南分行) │ │ 春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二第154-155 頁】│
│ │ │ │ │ │ │戶名:L○○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2 月│台南縣將軍│ │ │ 書【警卷二第156 │
│ │ │ │ │4 日10時│郵局 │ │ │ 頁】 │
│ │ │ │ │許 │ │2,010元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二第121 │
│ │ │ │ │1隻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吳王朝│「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 │辛○○│①證人即被害人吳王│
│ │英 │ │ │某日 │日11時43分│南分行) │ │ 朝英警詢證述【警│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卷二第157-158頁 │
│ │ │ │ │ │ │戶名:L○○ │ │ 】 │
│ │ │ │ │98年2 月│台南縣善化│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4 日11時│郵局 │ │ │ 書【警卷二第159 │
│ │ │ │ │許 │ │3,575元 │ │ 頁】 │
│ │ │ │ │ │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1隻 │ │ │ │ 細【警卷二第121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己○○│「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 │辛○○│①證人即被害人吳俊│
│ │ │ │ │某日 │日11時53分│南分行) │ │ 毅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二第160-161 頁】│
│ │ │ │ │ │ │戶名:L○○ │ │②萬泰銀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2 月│萬泰銀行海│ │ │ 書【警卷二第162 │
│ │ │ │ │4 日11時│東分行 │ │ │ 頁】 │
│ │ │ │ │許 │ │2,030元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二第121 │
│ │ │ │ │1隻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R○○│「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 │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鄭茂│
│ │ │ │ │某日 │日12時43分│南分行) │ │ 興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二第163-164 頁】│
│ │ │ │ │ │ │戶名:L○○ │ │②台南市農會匯款申│
│ │ │ │ │98年2 月│台南市農會│ │ │ 請書【警卷二第16│
│ │ │ │ │4 日11時│ │ │ │ 5頁】 │
│ │ │ │ │30分許 │ │2,518元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二第121 │
│ │ │ │ │1隻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Q○○│「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 │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鄭世│
│ │ │ │ │某日 │日13時26分│南分行) │ │ 華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二第166-167 頁】│
│ │ │ │ │ │ │戶名:L○○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2 月│高雄市鳳山│ │ │ 書【警卷二第168 │
│ │ │ │ │4 日13時│郵局 │ │ │ 頁】 │
│ │ │ │ │許 │ │3,015元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二第121 │
│ │ │ │ │1隻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玄○○│「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 │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陳志│
│ │ │ │ │某日 │日14時12分│南分行) │ │ 旭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二第169-170 頁】│
│ │ │ │ │ │ │戶名:L○○ │ │②嘉義縣六腳鄉農會│
│ │ │ │ │98年2 月│嘉義縣六腳│ │ │ 匯款申請書【警卷│
│ │ │ │ │4 日12時│鄉農會 │ │ │ 二第171頁】 │
│ │ │ │ │許 │ │2,530元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二第121 │
│ │ │ │ │1隻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戊○○│「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 │辛○○│①證人即被害人吳孟│
│ │ │ │ │某日 │日14時45分│南分行) │ │ 子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二第172-173 頁】│
│ │ │ │ │ │ │戶名:L○○ │ │②中國信託台幣存提│
│ │ │ │ │98年2 月│中國信託銀│ │ │ 交易憑證【警卷二│
│ │ │ │ │4 日14時│行西台南分│3,014元 │ │ 第174頁】 │
│ │ │ │ │40許 │行 │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二第121 │
│ │ │ │ │1隻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黃○○│「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 │辛○○│①證人即被害人曾俊│
│ │ │ │ │某日 │日14時58分│南分行) │ │ 賢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二第175-176 頁】│
│ │ │ │ │ │ │戶名:L○○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2 月│台南縣柳營│ │ │ 書【警卷二第177 │
│ │ │ │ │4 日14時│郵局 │ │ │ 頁】 │
│ │ │ │ │許 │ │2,512元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二第121 │
│ │ │ │ │1隻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丙○○│「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 │辛○○│①證人即被害人吳丁│
│ │ │ │ │某日 │日15時6 分│南分行) │ │ 貴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二第178-179 頁】│
│ │ │ │ │ │ │戶名:L○○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2 月│台南市安順│ │ │ 書【警卷二第180 │
│ │ │ │ │4 日13時│郵局 │ │ │ 頁】 │
│ │ │ │ │30分許 │ │3,013元 │ │③癸○○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二第121 │
│ │ │ │ │1隻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 犯罪事實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 │
│ │被害人│竊鴿者 │恐嚇者│竊盜時間│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戶名及匯入│提款者│ │
│ │ │ │ │恐嚇時間│匯款地點 │金額 │ │ │
│ │ │ │ │竊鴿數量│ │ │ │ │
├──┼───┼────┼───┼────┼─────┼──────────┼───┼─────────┤
│1 │寅○○│「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林福│
│ │ │ │ │某日 │日9 時19分│永康崑山郵局 │ │ 程警詢證述【彰化│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 │ │ │ │ │ │戶名:莊淑枝 │ │ 員警分偵字第0980│
│ │ │ │ │98年2 月│台南縣善化│ │ │ 012102號刑案偵查│
│ │ │ │ │4 日8 時│郵局 │ │ │ 卷宗《下稱警卷三│
│ │ │ │ │許 │ │ │ │ 》第130-131頁】 │
│ │ │ │ │ │ │3,050元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1隻 │ │ │ │ 警卷三第132 頁】│
│ │ │ │ │ │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 │ │ │ │ 12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天○○│「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陳文│
│ │ │ │ │4日 │日9 時26分│永康崑山郵局 │ │ 吉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33-134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台南永康六│ │ │ 警卷三第135頁】 │
│ │ │ │ │4 日8 時│甲頂郵局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 │ │3,060元 │ │ 124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H○○│「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黃鐘│
│ │ │ │ │4日 │日9 時32分│永康崑山郵局 │ │ 弘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36-137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台南縣仁德│ │ │ 警卷三第138頁】 │
│ │ │ │ │4 日8 時│郵局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 │ │3,500元 │ │ 124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I○○│「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楊銀│
│ │ │ │ │4日 │日10時9 分│永康崑山郵局 │ │ 墜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39-140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台南原佪郵│ │ │ 警卷三第141頁】 │
│ │ │ │ │4 日9 時│局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 │ │3,075元 │ │ 124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乙○○│「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何明│
│ │ │ │ │4日 │日10時12分│永康崑山郵局 │ │ 享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42-143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嘉義縣太保│ │ │ 警卷三第144頁】 │
│ │ │ │ │4 日9 時│郵局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 │ │3,035元 │ │ 124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巳○○│「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候進│
│ │ │ │ │4日 │日10時17分│永康崑山郵局 │ │ 榮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45-146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台南縣學甲│ │ │ 警卷三第147頁】 │
│ │ │ │ │4 日9 時│郵局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 │ │3,055元 │ │ 124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C○○│「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黃建│
│ │ │ │ │4日 │日10時37分│永康崑山郵局 │ │ 賓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48-149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台南永康六│ │ │ 警卷三第150頁】 │
│ │ │ │ │4 日9 時│甲頂郵局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 │ │3,015元 │ │ 124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鐘永進│「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鐘永│
│ │ │ │ │4日 │日10時46分│永康崑山郵局 │ │ 進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51-152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台南縣仁德│ │ │ 警卷三第153頁】 │
│ │ │ │ │4 日9 時│郵局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 │ │3,000元(起訴書誤載 │ │ 124 頁】 │
│ │ │ │ │1隻 │ │為3,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T○○│「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薛丁│
│ │ │ │ │4日 │日11時19分│永康崑山郵局 │ │ 貴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54-155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8年2 月│台南縣歸仁│ │ │ 警卷三第156頁】 │
│ │ │ │ │4 日10時│南保郵局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 │ │3,025元 │ │ 124 頁】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地○○│「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陳世│
│ │ │ │ │某日 │日19時12分│永康崑山郵局 │ │ 哲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57-158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
│ │ │ │ │98年2 月│台南市中國│ │ │ 機交易明細【警卷│
│ │ │ │ │4 日19時│信託銀行 │ │ │ 三第159頁】 │
│ │ │ │ │2分許 │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 │ │3,002元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1隻 │ │ │ │ 12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F○○│「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陳文│
│ │ │ │ │某日 │日19時52分│永康崑山郵局 │ │ 吉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60-161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無匯款單 │
│ │ │ │ │98年2 月│統一超商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4 日19時│ATM轉帳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30分許 │ │ │ │ 124 頁】 │
│ │ │ │ │ │ │3,009元 │ │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丑○○│「無毛」│S○○│98年1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林金│
│ │ │ │ │某日 │日20時23分│永康崑山郵局 │ │ 水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62-163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無匯款單 │
│ │ │ │ │98年2 月│ATM轉帳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4 日19時│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6分許 │ │ │ │ 124 頁】 │
│ │ │ │ │ │ │3,003元 │ │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亥○○│「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郭太│
│ │ │ │ │某日 │日20時36分│永康崑山郵局 │ │ 平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64-165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無匯款單 │
│ │ │ │ │98年2 月│台南市國安│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4 日 │街郵局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 │ │ │ │ 124 頁】 │
│ │ │ │ │ │ │3,021元 │ │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甲○○│「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王猷│
│ │ │ │ │某日 │日21時16分│永康崑山郵局 │ │ 欽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66-167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無匯款單 │
│ │ │ │ │98年2 月│台南縣安定│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4 日20時│農會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10分許 │ │ │ │ 124 頁】 │
│ │ │ │ │ │ │3,019元 │ │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P○○│「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蔡慶│
│ │ │ │ │某日 │日21時19分│永康崑山郵局 │ │ 賀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68-169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 │98年2 月│台南市大港│ │ │ 易明細表【警卷三│
│ │ │ │ │4 日20時│街郵局 │ │ │ 第170頁】 │
│ │ │ │ │許 │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 │ │3,032元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1隻 │ │ │ │ 12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G○○│「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黃順│
│ │ │ │ │某日 │日7 時35分│永康崑山郵局 │ │ 發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71-172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 │98年2 月│台南市怡安│ │ │ 易明細表【警卷三│
│ │ │ │ │4 日20時│路郵局 │ │ │ 第173頁】 │
│ │ │ │ │許 │ │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 │ │2,531元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1隻 │ │ │ │ 12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J○○│「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楊德│
│ │ │ │ │某日 │日10時53分│永康崑山郵局 │ │ 泉警詢證述【警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三第174-175 頁】│
│ │ │ │ │ │ │戶名:莊淑枝 │ │②無匯款單 │
│ │ │ │ │98年2 月│台南永康六│ │ │③莊淑枝帳戶交易明│
│ │ │ │ │4 日20時│甲頂郵局 │ │ │ 細【警卷三第123-│
│ │ │ │ │許 │ │ │ │ 124 頁】 │
│ │ │ │ │ │ │3,026元 │ │ │
│ │ │ │ │1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 犯罪事實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 │
│ │被害人│竊鴿者 │恐嚇者│竊盜時間│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戶名及匯入│提款者│ │
│ │ │ │ │恐嚇時間│匯款地點 │金額 │ │ │
│ │ │ │ │竊鴿數量│ │ │ │ │
├──┼───┼────┼───┼────┼─────┼──────────┼───┼─────────┤
│1 │陳吉祥│「無毛」│S○○│98年2 月│98年2 月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辛○○│①證人即被害人陳吉│
│ │ │ │ │5日 │日14時44 │台南灣裡郵局 │ │ 祥警詢證述【臺南│
│ │ │ │ │ │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市警察局南市警刑│
│ │ │ │ │ │ │戶名:癸○○ │ │ 偵字第098190019│
│ │ │ │ │98年2 月│台南市東門│ │ │ 60號刑案偵查卷 │
│ │ │ │ │5 日中午│郵局 │ │ │ 宗第1 頁】 │
│ │ │ │ │ │ │3,001元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 │ │ │ │ 上開警卷第2頁】 │
│ │ │ │ │1隻 │ │ │ │③癸○○客戶歷史交│
│ │ │ │ │ │ │ │ │ 易清單【上開警卷│
│ │ │ │ │ │ │ │ │ 第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法條 │ 主文 │
├──┼───────────┼───────────────┼────────────────────┤
│1 │如附表一編號1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刑法第346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2 │如附表一編號2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3 │如附表一編號3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4 │如附表一編號4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5 │如附表一編號5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6 │如附表一編號6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7 │如附表一編號7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8 │如附表一編號8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9 │如附表一編號9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10 │如附表一編號10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11 │如附表一編號11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12 │如附表一編號12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13 │如附表一編號13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14 │如附表一編號14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15 │如附表一編號15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二、附表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16 │如附表二編號1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17 │如附表二編號2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18 │如附表二編號3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19 │如附表二編號4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20 │如附表二編號5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21 │如附表二編號6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22 │如附表二編號7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23 │如附表二編號8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24 │如附表二編號9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25 │如附表二編號10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26 │如附表二編號11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27 │如附表二編號12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28 │如附表二編號13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29 │如附表二編號14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三、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30 │如附表三編號1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31 │如附表三編號2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32 │如附表三編號3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33 │如附表三編號4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34 │如附表三編號5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35 │如附表三編號6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36 │如附表三編號7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37 │如附表三編號8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38 │如附表三編號9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39 │如附表三編號10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40 │如附表三編號11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41 │如附表三編號12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42 │如附表三編號13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43 │如附表三編號14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44 │如附表三編號15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45 │如附表三編號16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46 │如附表三編號17 │同上 │S○○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一│
│ │ │ │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K○○、M○○、辛○○共同竊盜,各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十四、附表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