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