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易,961,2009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9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52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民國96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4 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6 月22日,在彰化縣員林鎮○○路某汽車旅館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管內,再以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98年6 月25日下午4 時49分許,因列管為毒品人口,經警定期採驗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罪,爰依法行獨任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98年6 月25日下午4 時49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稽,應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先聲請法院裁定將被告令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且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檢察官應依一般刑事訴訟程式予以起訴論罪科刑,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明。

經查,本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4 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再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核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第查,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52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96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又故意再犯本案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仍未知警惕,再犯本案之罪,足見其雖經觀察、勒戒治療程序,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顯未能善體國家設置觀察、勒戒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害之良法美意,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