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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9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5928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及其他不詳之公司所享有授權發行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仍自民國94年間起,於向不詳人士購入之上開盜版遊戲光碟後,竟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未經光榮公司及其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98年7月1日19 時許,在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136巷5號住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以「afu312」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PS2遊戲主機附贈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之廣告,欲以新臺幣(下同)2,700元之直接購買價格出賣與不特定人,並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供買受人聯絡。
嗣其於98年7月5日13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1號前交易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10片。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散布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重製光碟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且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散布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重製光碟罪嫌,惟查:
㈠、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136巷5號,是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㈡、又依公訴意旨,被告係在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136巷5號住處,利用電腦網路,散布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重製光碟,則被告散布之行為地,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㈢、雖本案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路1號前為警查獲。惟本案查獲之經過,係因警方經由網際網路發現被告欲販賣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重製光碟之廣告,遂聯絡被告至彰化縣彰化市○○路1號前交易,待被告持扣案之光碟至彰化縣彰化市○○路1號前之約定地點後,即為警查獲,此有職務報告、被告之警詢筆錄附卷可稽。
可見被告原無至彰化縣彰化市○○路1號前從事散布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重製光碟之意思,係因警方調查犯罪行為促使被告持扣案之光碟至彰化縣彰化市○○路1號前,被告持扣案之光碟至彰化縣彰化市○○路1號前與警方交易之行為,因欠缺至該處散布之真意,尚難認被告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路1號前,從事散布之行為,是本院亦無法因被告在彰化縣彰化市○○路1號前為警查獲而取得本案之管轄權。
四、綜上所述,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對於本案被告並無管轄權,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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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片名 │ 數量 │著作財產權人 │
│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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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三國無雙猛將傳│1 │光榮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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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神拳 │1 │其他不詳之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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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GRAN TURISNO │1 │其他不詳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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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卡普空 VS NNK2 │1 │其他不詳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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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柏德之門 │1 │其他不詳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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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惡魔獵人2 │1 │其他不詳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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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惡魔獵人2 │1 │其他不詳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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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忍 │1 │其他不詳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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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拳皇2000 │1 │其他不詳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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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古城迷霧 │1 │其他不詳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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