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簡,1828,200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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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 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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