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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亥○○
弄25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3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亥○○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亥○○雖預見將自己所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行動電話門號卡提供予他人,可能幫助取得帳戶、行動電話門號之人作為實行恐嚇取財犯罪使用,並藉以隱匿其真實身分,而躲避犯罪偵查機關追查,竟於不違背其本意下,基於幫助他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97年7月23日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並於同日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開元路郵局申辦金融卡(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及變更印鑑後,於97年7月底某日,在台南市○○路某處,先將其所有之上揭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興」之成年男子,後將其所有之上揭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代價出售予「阿興」,以供「阿興」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擄鴿勒贖集團使用。
嗣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實施擄鴿犯行後,即依據所擄獲鴿子腳環上之資料,以上揭行動電話門號聯絡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恐嚇稱其等所有之賽鴿已遭擄獲,必須依指示匯款至亥○○之開元路郵局或其他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始能釋放賽鴿等語,致使附表所示被害人心生畏懼,其中附表編號1 至32所示之人依指示匯款;
附表編號33未匯款成功;
編號34所示之人未匯款,嗣為警查獲,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亥○○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子○○等人於警詢中證述內容相符,復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交易資料查詢單等在卷可參。
又按自政府開放金融機構及電信業務申請設立以來,金融、電信機構大量增加,使一般人申請存款帳戶或電話門號極為容易、便利,故除非充作犯罪使用,一般並無使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或電話門號之必要。
而坊間新聞媒體,對於不肖犯罪集團,經常利用大量取得之金融機構帳戶或電話門號,作為詐欺或恐嚇取財工具,亦多所報導,被告對此應知之甚詳,竟仍將其所有上揭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包括密碼)及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等,交付予不詳姓名成年人使用,該不詳姓名成年人或所屬集團成員果據以作為恐嚇取款之工具,被告自有幫助該不詳姓名成年人或所屬集團成員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查被告亥○○將其所有之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興」之成年人,再由該成年人所屬犯罪集團成年成員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恐嚇,致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將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是被告如附表所為係參與恐嚇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32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
核其如附表編號33至34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3項之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
其中被告所犯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又其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實施恐嚇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其所犯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並依法遞減之。
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上開帳戶、行動電話門號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之犯罪人員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恐嚇取財未遂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恐嚇取財既遂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明知使用他人帳戶、門號以犯罪或恐嚇之情形猖獗,仍提供系爭帳戶、門號予犯罪集團使用,助長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犯罪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帳戶、門號,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兼衡被害人損失之金額,暨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F0 ~T40
┌──┬────┬────┬──────┬───────┬────┬──────┐
│編號│被害人(│擄鴿時間│恐嚇勒贖時間│匯款帳戶、時間│匯入金額│證 據│
│ │鴿主) │、地點、│ │ │(新臺幣│ │
│ │ │隻數 │ │ │) │ │
├──┼────┼────┼──────┼───────┼────┼──────┤
│ 1 │子○○ │97年8月3│97年8月3日12│臺灣郵政股份有│4500元 │1.子○○警詢│
│ │ │日、臺灣│時57分許 │限公司臺南開元│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路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亥○○、97│ │ │
│ │ │ │ │年8月3日 │ │ │
├──┼────┼────┼──────┼───────┼────┼──────┤
│ 2 │黃○○ │97年8月3│97年8月3日13│臺灣郵政股份有│4200元 │1.黃○○警詢│
│ │ │日、臺灣│時17分許 │限公司臺南開元│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路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2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49499)戶名│ │3.通聯紀錄 │
│ │ │ │ │:亥○○、97年│ │ │
│ │ │ │ │8月3日 │ │ │
├──┼────┼────┼──────┼───────┼────┼──────┤
│ 3 │庚○○ │97年8月3│97年8月3日15│臺灣郵政股份有│2310元 │1.庚○○警詢│
│ │ │日、臺灣│時12分許 │限公司臺南開元│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路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0)戶│ │3.通聯紀錄 │
│ │ │ │ │名:亥○○、97│ │ │
│ │ │ │ │年8月4日 │ │ │
├──┼────┼────┼──────┼───────┼────┼──────┤
│ 4 │戌○○ │97年8月3│97年8月3日13│臺灣郵政股份有│2210元 │1.戌○○警詢│
│ │ │日、臺灣│時06分許 │限公司臺南開元│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路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亥○○、97│ │ │
│ │ │ │ │年8月4日 │ │ │
├──┼────┼────┼──────┼───────┼────┼──────┤
│ 5 │癸○○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3│合作金庫銀行新│2150元 │1.癸○○警詢│
│ │ │日、臺灣│時10分許 │市分行(帳號:│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0000000000000 │ │2.交易資料查│
│ │ │、1隻 │ │)戶名高鶴亭、│ │ 詢單 │
│ │ │ │ │97年8月4日(以│ │3.通聯紀錄 │
│ │ │ │ │沈承輝名義匯款│ │ │
│ │ │ │ │) │ │ │
├──┼────┼────┼──────┼───────┼────┼──────┤
│ 6 │申○○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4│臺灣郵政股份有│2510元 │1.申○○警詢│
│ │ │日、臺灣│時30分許 │限公司臺南開元│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路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亥○○、97│ │ │
│ │ │ │ │年8月4日(以張│ │ │
│ │ │ │ │志成名義匯款)│ │ │
├──┼────┼────┼──────┼───────┼────┼──────┤
│ 7 │未○○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2│臺灣郵政股份有│2700元 │1.未○○警詢│
│ │ │日、臺灣│時33分許 │限公司文山樟腳│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里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黃胤量、97│ │ │
│ │ │ │ │年8月6日 │ │ │
├──┼────┼────┼──────┼───────┼────┼──────┤
│ 8 │午○○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4│合作金庫銀行新│4000元 │1.午○○警詢│
│ │ │日、臺灣│時14分許 │市分行(帳號:│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0000000000000 │ │2.交易資料查│
│ │ │、2隻 │ │)戶名:高鶴亭│ │ 詢單 │
│ │ │ │ │、97年8月5日 │ │3.通聯紀錄 │
├──┼────┼────┼──────┼───────┼────┼──────┤
│ 9 │E○○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2│合作金庫銀行新│2530元 │1.E○○警詢│
│ │ │日、臺灣│時53分許 │市分行(帳號:│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0000000000000 │ │2.交易資料查│
│ │ │、1隻 │ │)戶名:高鶴亭│ │ 詢單 │
│ │ │ │ │、97年8月4日 │ │ │
├──┼────┼────┼──────┼───────┼────┼──────┤
│ 10 │G○○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2│合作金庫銀行新│2500元 │1.G○○警詢│
│ │ │日、臺灣│時29分許 │市分行(帳號:│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0000000000000 │ │2.交易資料查│
│ │ │、1隻 │ │)戶名:高鶴亭│ │ 詢單 │
│ │ │ │ │、97年8月5日 │ │3.通聯紀錄 │
├──┼────┼────┼──────┼───────┼────┼──────┤
│ 11 │C○○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2│合作金庫銀行新│2515元 │1.C○○警詢│
│ │ │日、臺灣│時42分許 │市分行(帳號:│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0000000000000 │ │2.交易資料查│
│ │ │、1隻 │ │)戶名:高鶴亭│ │ 詢單 │
│ │ │ │ │、97年8月4日 │ │3.通聯紀錄 │
├──┼────┼────┼──────┼───────┼────┼──────┤
│ 12 │B○○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4│臺灣郵政股份有│2000元 │1.B○○警詢│
│ │ │日、臺灣│時17分許 │限公司文山樟腳│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里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黃胤量、97│ │ │
│ │ │ │ │年8月7日 │ │ │
├──┼────┼────┼──────┼───────┼────┼──────┤
│ 13 │辰○○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4│臺灣郵政股份有│2800元 │1.辰○○警詢│
│ │ │日、臺灣│時08分許 │限公司臺南開元│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路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亥○○、97│ │ │
│ │ │ │ │年8月4日 │ │ │
├──┼────┼────┼──────┼───────┼────┼──────┤
│ 14 │壬○○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2│合作金庫銀行新│2515元 │1.壬○○警詢│
│ │ │日、臺灣│時38分許 │市分行(帳號:│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0000000000000 │ │2.交易明細查│
│ │ │、1隻 │ │)戶名:高鶴亭│ │ 詢單 │
│ │ │ │ │、97年8月4日 │ │3.通聯紀錄 │
├──┼────┼────┼──────┼───────┼────┼──────┤
│ 15 │戊○○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3│合作金庫銀行新│2550元 │1.戊○○警詢│
│ │ │日、臺灣│時22分許 │市分行(帳號:│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0000000000000 │ │2.交易明細查│
│ │ │、1隻 │ │)戶名:高鶴亭│ │ 詢單 │
│ │ │ │ │、97年8月4日 │ │3.通聯紀錄 │
├──┼────┼────┼──────┼───────┼────┼──────┤
│ 16 │宇○○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4│臺灣郵政股份有│3015元 │1.宇○○警詢│
│ │ │日、臺灣│時20分許 │限公司臺南開元│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路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亥○○、97│ │ │
│ │ │ │ │年8月4日 │ │ │
├──┼────┼────┼──────┼───────┼────┼──────┤
│ 17 │酉○○ │97年8月5│97年8月5日12│合作金庫銀行新│2000元 │1.酉○○警詢│
│ │ │日、臺灣│時20分許 │市分行(帳號:│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0000000000000 │ │2.交易資料查│
│ │ │、1隻 │ │)戶名:高鶴亭│ │ 詢單 │
│ │ │ │ │、97年8月5日(│ │3.通聯紀錄 │
│ │ │ │ │以羅益昌名義匯│ │ │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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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地○○ │97年8月5│97年8月5日12│合作金庫銀行新│5000元 │1.地○○警詢│
│ │ │日、臺灣│時18分許 │市分行(帳號:│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0000000000000 │ │2.交易資料查│
│ │ │、2隻 │ │)戶名:高鶴亭│ │ 詢單 │
│ │ │ │ │、97年8月5日 │ │3.通聯紀錄 │
├──┼────┼────┼──────┼───────┼────┼──────┤
│ 19 │丁○○ │97年8月6│97年8月6日12│臺灣郵政股份有│2705元 │1.丁○○警詢│
│ │ │日、臺灣│時52分許 │限公司文山樟腳│ │ 供述 │
│ │ │北部外海│ │里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黃胤量、97│ │ │
│ │ │ │ │年8月6日 │ │ │
├──┼────┼────┼──────┼───────┼────┼──────┤
│ 20 │己○○ │97年8月6│97年8月6日15│臺灣郵政股份有│3000元 │1.己○○警詢│
│ │ │日、臺灣│時23分許 │限公司文山樟腳│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里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黃胤量、97│ │ │
│ │ │ │ │年8月6日(以陳│ │ │
│ │ │ │ │振通名義匯款)│ │ │
├──┼────┼────┼──────┼───────┼────┼──────┤
│ 21 │丙○○ │97年8月6│97年8月6日12│臺灣郵政股份有│4600元 │1.丙○○警詢│
│ │ │日、臺灣│時35分許 │限公司文山樟腳│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里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2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黃胤量、97│ │ │
│ │ │ │ │年8月6日 │ │ │
├──┼────┼────┼──────┼───────┼────┼──────┤
│ 22 │A○○ │97年8月6│97年8月6日12│臺灣郵政股份有│2525元 │1.A○○警詢│
│ │ │日、臺灣│時50分許 │限公司文山樟腳│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里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不明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黃胤量、97│ │ │
│ │ │ │ │年8月6日 │ │ │
├──┼────┼────┼──────┼───────┼────┼──────┤
│ 23 │玄○○ │97年8月6│97年8月6日12│臺灣郵政股份有│3010元 │1.玄○○警詢│
│ │ │日、臺灣│時48分許 │限公司文山樟腳│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里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黃胤量、97│ │ │
│ │ │ │ │年8月6日 │ │ │
├──┼────┼────┼──────┼───────┼────┼──────┤
│ 24 │F○○ │97年8月6│97年8月6日13│臺灣郵政股份有│2500元 │1.F○○警詢│
│ │ │日、臺灣│時00分許 │限公司文山樟腳│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里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黃胤量、97│ │ │
│ │ │ │ │年8月6日 │ │ │
├──┼────┼────┼──────┼───────┼────┼──────┤
│ 25 │丑○○ │97年8月6│97年8月6日12│臺灣郵政股份有│2100元 │1.丑○○警詢│
│ │ │日、臺灣│時45分許 │限公司文山樟腳│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里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黃胤量、97│ │ │
│ │ │ │ │年8月6日(以洪│ │ │
│ │ │ │ │伯清名義匯款)│ │ │
├──┼────┼────┼──────┼───────┼────┼──────┤
│ 26 │乙○○ │97年8月6│97年8月6日13│合作金庫銀行新│15000元 │1.乙○○警詢│
│ │ │日、臺灣│時08分許 │市分行(帳號:│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0000000000000 │ │ │
│ │ │、10隻 │ │)戶名:高鶴亭│ │ │
│ │ │ │ │、97年8月5日 │ │ │
├──┼────┼────┼──────┼───────┼────┼──────┤
│ 27 │宙○○ │97年8月6│97年8月6日15│臺灣郵政股份有│2530元 │1.宙○○警詢│
│ │ │日、臺灣│時37分許 │限公司文山樟腳│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里郵局(局號:│ │2.歷史交易清│
│ │ │、1隻 │ │0000000、帳號 │ │ 單 │
│ │ │ │ │:0000000)戶 │ │3.通聯紀錄 │
│ │ │ │ │名:黃胤量、97│ │ │
│ │ │ │ │年8月6日 │ │ │
├──┼────┼────┼──────┼───────┼────┼──────┤
│ 28 │巳○○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3│不詳帳戶 │不詳金額│1.巳○○警詢│
│ │ │日、臺灣│時07分許 │ │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 │ │2.通聯紀錄 │
│ │ │、1隻 │ │ │ │ │
├──┼────┼────┼──────┼───────┼────┼──────┤
│ 29 │天○○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3│不詳帳戶 │2500元 │1.天○○警詢│
│ │ │日、臺灣│時25分許 │ │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 │ │2.通聯紀錄 │
│ │ │、1隻 │ │ │ │ │
├──┼────┼────┼──────┼───────┼────┼──────┤
│ 30 │D○○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4│不詳帳戶 │2010元 │1.D○○警詢│
│ │ │日、臺灣│時34分許 │ │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 │ │2.通聯紀錄 │
│ │ │、1隻 │ │ │ │ │
├──┼────┼────┼──────┼───────┼────┼──────┤
│ 31 │甲○○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8│不詳帳戶 │2210元 │1.甲○○警詢│
│ │ │日、臺灣│時59分許 │ │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 │ │2.通聯紀錄 │
│ │ │、1隻 │ │ │ │ │
├──┼────┼────┼──────┼───────┼────┼──────┤
│ 32 │辛○○ │97年8月5│97年8月5日12│不詳帳戶 │5000元 │1.辛○○警詢│
│ │ │日、臺灣│時26分許 │ │ │ 筆錄 │
│ │ │北部外海│ │ │ │2.通聯紀錄 │
│ │ │、不明 │ │ │ │ │
├──┼────┼────┼──────┼───────┼────┼──────┤
│ 33 │卯○○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3│合作金庫銀行新│遭索取25│1.卯○○警詢│
│ │ │日、臺灣│時06分許 │市分行(帳號:│00元,惟│ 筆錄 │
│ │ │北部外海│ │0000000000000 │未匯款成│2.通聯紀錄 │
│ │ │、1隻 │ │)戶名高鶴亭、│功 │ │
│ │ │ │ │未匯款成功 │ │ │
├──┼────┼────┼──────┼───────┼────┼──────┤
│ 34 │寅○○ │97年8月4│97年8月4日14│未匯款 │遭索取25│1.寅○○警詢│
│ │ │日、臺灣│時13分許 │ │40元,惟│ 筆錄 │
│ │ │北部外海│ │ │未匯款 │2.通聯紀錄 │
│ │ │、1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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