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簡,1901,200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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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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