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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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