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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565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項犯罪記錄(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不佳,且身為壯年,非但不知奉養老母,反哺回報父母養育之恩,竟至其母(即被害人乙○)住處對被害人要錢而進行騷擾行為,不顧其母年邁獨居,收入有限而生活不易,顯見被告欠缺倫常觀念外,更無視本院核發之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效力,目無法紀,造成其母心理上受有痛苦及驚嚇,實不可輕縱,另斟酌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併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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