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248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另玻璃球乙個及斜口吸管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除補充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刑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