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簡,2461,200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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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3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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