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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79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51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2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2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3 罪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5年1 月1 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8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6年1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仍不知警惕,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仍於98年8 月26日上午某時許,在彰化縣永靖鄉○○路○ 段473 號附近巷內,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豬」之成年人處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52 公克),而非法持有之。
嗣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彰化縣永靖鄉○○路○ 段473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海洛因1 包,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2公克)。
㈢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80900031號鑑定書1紙。
㈣本院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1紙。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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