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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5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16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次重利犯行,為「集合犯」,而僅應論以一罪。
惟按重利犯罪之性質,在社會生活常態上或為零星偶一為之,或長期不間斷的反覆為之,均有其可能性,自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重利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
況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僅將專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之常業犯,認為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在法律上將之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稱之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5115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4959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3609號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4567號判決);
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則再以集合犯之概念評價多數重利之行為,即有不當。
因此,被告多次重利犯罪之行為,當無論以「接續犯」或「集合犯」之餘地,此時則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而予論罪科刑,較稱妥適。
又刑法上接續犯之概念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查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多次重利犯行,時間、地點均可明確區別,顯非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行為間亦均具獨立性,依上開說明,其先後多次重利犯行,各次均屬獨立之犯罪,尚難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之一罪,附此敘明。
三、又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 │所犯罪名 │宣告刑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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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丙○○│97年9月 │1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5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10 │1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月2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乙○○│96年12月│2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間某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6年12月│3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間某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6年12月│6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間某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1月 │5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間某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5月 │4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間某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5月 │4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間某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辛○○│97年8月1│3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己○○│97年7月 │16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31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8月 │13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2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9月2│18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9月 │1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7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9月 │1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24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10月│13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5 │壬○○│97年8月 │1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8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9月 │15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8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6 │戊○○│97年8月 │3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間某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7 │庚○○│97年8月 │7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15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8月 │8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底某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9月1│7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8 │甲○○│97年9月2│15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9月 │15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初某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9月 │1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初某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7年9月 │20萬元 │刑法第344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20日 │ │條之重利罪│易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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