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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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