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簡附民,36,2009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簡字第2481號竊盜案件,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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