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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育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573 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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