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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 甲○○○○○○○○ ○○○○○○○○○前犯殺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7004748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4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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