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32,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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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97年度訴字第334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強盜案件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惟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家中僅剩年邁母親1人,經濟生活均無人照料,請求法院體恤被告,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前於民國97年12月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

茲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具狀請求因家庭狀況需具保停止羈押,非得為本院審酌之因,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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