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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12號
(現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333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具實陳述,且被告為家中經濟來源、雙親亦需被告照顧,以維持家中生計,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恰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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