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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六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魔術方塊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一二三號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魔術方塊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板一塊),係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為警當場查扣之魔術方塊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板一塊),係被告甲○○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及現場照片十幀可資佐證;
又上開犯行,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一二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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