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2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12號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農藥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612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5年8月22日確定在案,復於96年10月1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職議字第4722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緩字第1293號卷第4 、5 、6 頁)。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農藥管理法之偽農藥,有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科長劉天成於警詢中之陳述(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12號卷第31頁),復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5年3 月15日藥試化字第0952502156號函1 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驗報告3 紙在卷足憑(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12號卷第22、23-25 頁),係被告所有,供犯違反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所用之物,亦據被告陳述在卷(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12號卷第62頁)。
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
│ 1 │「三合一農藥」 │12箱(合計356瓶) │
├──┼─────────┼─────────┤
│ 2 │「四合一農藥」 │12箱(合計358瓶) │
├──┼─────────┼─────────┤
│ 3 │「THE KILLER FOR」│17箱(合計1018包)│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