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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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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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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公共危險 │過失傷害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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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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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04.12 │97.04.12 │96.10.1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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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
│案號 │年度偵字第12303號 │年度偵字第12303號 │年度偵字第15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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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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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7年度交簡字第3073號 │97年度交簡字第3073號 │97年度易字第984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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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7.07.30 │97.07.30 │97.09.25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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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彰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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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7年度交簡字第3073號 │97年度交簡字第3073號 │97年度易字第984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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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97.09.05 │97.09.05 │97.10.20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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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
│ 備 註 │年度偵字第14296號 │年度偵字第14296號 │年度執字第7675號 │
│ │(已易科執畢) │(已易科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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