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862,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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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67號9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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