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867,200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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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丙○○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壹副、賭資新臺幣貳仟陸佰叄拾伍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80號被告丁○○等人涉嫌賭博案件,業據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麻將1副、賭資新臺幣(下同)2635元,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7年度偵字第50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麻將1副、賭資2635元,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及所得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按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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