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877,200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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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77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涉販賣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家有父母等親屬待照料,無逃亡之虞,且本件業已偵查終查,被告亦坦認犯行,相關事證已得掌握,無羈押被告之必要,再重罪羈押,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侵害人權,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法定本刑以上之重罪,依前揭規定,法院認有羈押之必要時,仍得依法裁定羈押;

況被告雖坦認大部分犯行,惟仍有部分與其前於偵查中所供及證人之指證相出入,猶有與證人串證之虞。

是原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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