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889,2009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7 月29日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傳喚到案執行,由同居人黃清山依法收受送達,惟未到案執行;

聲請人再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

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証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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