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902,200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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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前因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將案情交待清楚,並無串證之虞,且被告原有正當職業,亦無逃亡之可能,故狀請具保並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前雖經本院以前述事由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然因被告另犯他案,經檢察官聲請借予執行,本院已於民國98年10月6日將被告停止羈押,改借檢察官送執行,有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已無必要,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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