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31日 │97年12 月30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263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35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917號 │98年度訴字第535號 │
│事實審│ │ │ │
│ ├───┼───────────┼───────────┤
│ │判 決│98年2月3日 │98年4月3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917號 │98年度訴字第535號 │
│判 決│ │ │ │
│ ├───┼───────────┼───────────┤
│ │判決確│98年2月23日 │98年4月27日 │
│ │定日期│ │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11日 │97年9月12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244號 │9年度偵字第9226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536號 │98年度易字第445號 │
│事實審│ │ │ │
│ ├───┼───────────┼───────────┤
│ │判 決│98年4月3日 │98年8月11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536號 │98年度易字第445號 │
│判 決│ │ │ │
│ ├───┼───────────┼───────────┤
│ │判決確│98年4月27日 │98年9月7日 │
│ │定日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