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912,2009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