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934,200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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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98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3778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 99年8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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