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949,2009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二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贓物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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