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951,200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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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7年 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4日以法矯字第 0980038298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5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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