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961,200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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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等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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